西安建工职工服务中心

税务小讲堂 ——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缴纳方法

  • 2022-03-23
  • 1212
  • 办公室

总分企业所得税分摊和申报?流程是什么?今天就来和小伙伴们一起分享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第四十二条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制度,由此会出现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将按照“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财政调库”的原则,合理确定总、分机构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和办法,妥善解决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引起的税收转移问题,处理好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

3、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总机构分摊税款 =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 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 =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 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 =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 *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 0.35 +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 * 0.35 +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 0.30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今天举一个案例,来探讨一下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的全流程。

甲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注册地在北京,总部为管理机构,没有经营业务,下属两个分公司分别位于上海市和天津市,均符合57号关于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总分公司所得税按照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适用所得税率为25%。假定,2017年第一季度,上海分公司实际利润额为300万元(收入1000万元,成本600万元,费用100万元),天津分公司实际利润额150万元(500万元,成本300万元,费用50万元),甲公司总部发生费用50万元。

(一) 总公司要做的事儿

第一步:甲公司应将上海分公司和天津分公司的收入成本汇总计算,填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并分摊50%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总公司根据上年度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及权重计算确定两个分公司应分摊的应纳税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假定,2016年度两个分公司营业收入占比为60%:40%(上海:北京),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占比均为50%:50%。

上海分公司2017年分摊比例为:0.6×0.35+0.5×0.35+0.5×0.30=0.535;上海分公司分配所得税额为:0.535×50=26.75万元;

天津分公司2017年分摊比例为:0.4×0.35+0.5×0.35+0.5×0.30=0.465。天津分公司分配所得税额为:0.465×50=23.25万元。

第三步:甲公司预缴申报后,要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将复印件分别交由上海和天津分公司。

(二)分公司要做的事儿

第一步:分公司根据甲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预缴申报表,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做预缴申报

第二步:分公司将取得的加盖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复印件,随同分公司的预缴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以上就是关于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分摊和申报纳税的相关知识,希望各位小伙伴们学习了解哦!!!


评论

验证码

全部评论

共{{commentCount}}条
  • {{i+1}}楼
    {{rs.Msg_Sender}}{{rs.Msg_Datetime}}

    {{rs.Msg_Content}}

0